关于「化妆品品名、标示、宣传涉及「药」之管理原则规划」一案
一、107年5月2日「化妆品维生安全管理法」华总一义字第10700045851号令经总统颁布,为避免化妆品与药品相混淆, 将现行俗称之「含药化妆品」修正为「特定用途化妆品」;另依该法第10条第2项之规定,化妆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、宣传或广告。
二、化妆品品名、标示、宣传、涉及「药」之管理原则规划如下:
(一)「药用」、「药皂」、「药剂」、「药水」、「药妆(妆)」:凡属化妆品管理者,其品名、标示均不得宣称。
(二)宣传添加值物来源者,如芍药、山药等萃取,如涉及夸大不实或医疗效能宣称者,得标示添加之植物名称。
(三)商标、品牌名称,如涉及夸大不实或医疗效能宣称者,得保留商标及品牌名。
(四)凡乳化妆凡属化妆品管理者,不得宣称「药」等相关词语句或以照片、图、 文等形式意图使消费者混淆该等产品具「药」之功能功效。
三、前揭管理规范自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禁止输入及制造(以制造日为准);另自该法施行日起六个月后,禁止贩卖、供应或意图贩卖、供应而陈列不合规范之化妆品,且凡未于规定期限内办法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自动缴销许可证者,许可证将依法径予废止。